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李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8月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考验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2021年5月18日止。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成伙同李某乙、李某丙、周某某、万某某(四人另案处理)在禁渔期间,在赫章县达依乡纵渔坷电站旁边六冲河流域禁渔区内,采用电鱼的方式捕捞河鱼60条,刚离开现场即被赫章县公安局查获,经称量非法捕捞的河鱼净重4.6斤。案发后,五人共同购买鱼苗1000条,在赫章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开展增殖放流,进行生态补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赫章县人民政府通告照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称量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成系缓刑期间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权
检察官助理 陆魁英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成现被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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