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成龙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成龙,曾用名李神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8********,黎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队。201310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20161227日刑满释放。20183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8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成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成龙趁被害人洪某某位于海口市美兰区**路**号的家中无人时,伙同一名外号叫“华某某”的男子(另案处理)入室将洪某某存放于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及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657元。

2019年12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李成龙在海口市美兰区**路**酒吧内被抓获归案。被盗财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盗香烟进货价格表等书证;

2.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成龙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成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被害人洪某某现金及香烟总计价值人民币16657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成龙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成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成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艳

书记员:梁 玲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李成龙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