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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成龙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成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成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成龙谎称能够办理贷款,以收取定金、验资费等理由对被害人赵某某实施诈骗,被害人赵某某先后在本市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等地陆续给被告人李成龙转账共计人民币13.03万元。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成龙被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站前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成龙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物证、书证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成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龙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革

检察官助理周媛媛

2020年1月10日

附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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