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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战明运输毒品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2518

被告人李战明,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1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乡**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战明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同年12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12日将本案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22时许,民警在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机场将被告人李战明抓获,李战明交代其体内藏有毒品65颗。民警将李战明带至贵阳市南明区骨科医院观察室开展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提取。从2019年7月25日4时许至2019年7月26日0时许,李战明体内排出用黄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65颗(经称量净重320.16克)。经鉴定,涉案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经查,被告人李战明对其从云南省保山市将毒品海洛因运输到贵阳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战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海洛因320.16克,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战明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勇

2019年12月12日

附:

一、被告人李战明被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2册。

2.起诉书15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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