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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才辉故意杀人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才辉(绰号“茅园二”“阿二”),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农场**分场场部社区**北路**号,住该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光色,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浩,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才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澄迈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才辉经过澄迈县**镇**居**路**号西边田地,李才辉认为该田地系自家被非法征用后出售给被害人庞某某的田地,遂阻拦庞某某在该田地施工。后李才辉与庞某某到**农场**科调解,但调解未果。被告人李才辉回到家中拿出卖猪肉使用的尖刀,插进腰带内藏好,再次来到该田地阻拦施工,并与庞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才辉在争执过程中拿出尖刀,捅向庞某某的胸腹部。庞某某受伤后逃跑,被告人李才辉追赶上后继续捅刺庞某某胸腹部直至庞某某不反抗才停手。后被告人李才辉手持尖刀朝澄迈县**派出所方向走去,路遇出警的警车,被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庞某某系被他人持单面刃锐器刺击胸、腹部致肝脏等器官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1把;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才辉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才辉持刀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才辉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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