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940号
被告人李才金,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才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才金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玖城壹号小区外面的路边,采取从车窗爬入车内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长安越野车内,将该车中控箱内的现金人民币7600元盗走。
2020年8月13日,李才金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相会网吧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信息登记表、指认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才金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才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才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76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才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才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才金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才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八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洪访
检察官助理:罗旭婧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才金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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