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8281999********,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另案处理)途径澜沧县竹塘乡茨竹河村麻的二社的罗某某家,后二人在罗某某家卧室抽屉一拉祜包包内偷得一张银行卡(银行卡密码写在一张纸条上)和10元人民币,二人拿着盗窃得的银行卡到澜沧县**乡**村**组一家百货店刷取现金506元人民币,而后到**乡街道的农村信用社盗取现金29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晶晶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移送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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