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0********,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王某某、鲁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制作假币,共同出资在淘宝网店购买用于烫压假币金属线的烫金机、烫金纸、油墨等工具,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出资人民币100元,并帮张某某垫付100元。王某某分三次在淘宝网店订做用于假币水印的人民币面值、花卉、头像图案的丝网印刷版共计八块。嗣后,五人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后徐村华丰西路X07号401室王某某的宿舍内,制作面值为20元和5元的人民币假币,后王某某、鲁某某等人将假币带到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义乌市上溪镇等地使用。
经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鉴定,查获的八块丝网模具可以认定为用于制作假币,为仿制100元,50元,20元,10元人像(花卉)水印、白水印、无色荧光图案的版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人口信息、侦破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调取材料清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徐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同案犯王某某、鲁某某、于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鉴定意见书、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伪造货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茂星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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