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扣华,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84********,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路***号***小区**幢**号。被告人李扣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扣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扣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扣华,听取了被告人李扣华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扣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扣华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年底,在盐城市盐都区多次采用“伪造合同,以需要工程款、应酬费用”等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的信任,共骗取人民币共计19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李扣华偿还了人民币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李扣华于2016年12月份,伪造盐城********有限公司与****集团的工程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5万元。
2.被告人李扣华于2017年7月份,伪造****城市广场二期绿化工程报价单,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万7千元。
3.被告人李扣华于2017年10月份,伪造********有限公司与********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已缴纳50万元的保证金的收据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0万3千元。
被告人李扣华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扣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扣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扣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扣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扣华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扣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贞慧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扣华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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