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扣明,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扣明曾因盗窃于2006年7月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七天。被告人李扣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扣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扣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扣明于2019年11月初至12月底,在如皋市**街道**居**组王某甲经营的烟酒店等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借通过信用卡刷银行流水可以返利、刷银行流水需要资金,承诺到期后还款,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葛某某的信任,通过他人套取被害人信用卡、支付宝花呗等账户中的资金,骗取被害人直接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共计骗取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葛某某人民币425383元,返还给四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4657元,所得钱财全部用于打赏YY主播。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扣明于2019年11月初至12月底,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78983元。
2.被告人李扣明于2019年11月初至12月底,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23002元。
3.被告人李扣明于2019年11月22日,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5000元。
4.被告人李扣明于2019年11月初至12月底,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18398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扣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皋市公安局自李扣明处扣押手机1部,暂存于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自李扣明处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李扣明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扣明的供述与辩解;
6.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7.自支付宝公司、腾讯公司调取的账号及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扣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通过信用卡刷银行流水可以返利、刷银行流水需要资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扣明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扣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兰
检察官助理:朱媛媛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扣明现羁押在如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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