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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扬、熊晓秋等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公诉刑诉〔2019〕847号

被告人李扬,绰号“小虎”,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5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晓秋,绰号“秋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6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6年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继胜,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1994年3月18日因犯私藏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3月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4年6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继胜、熊晓秋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孙继胜与被告人熊晓秋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房内,以600元的价格将约净重2克的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兰某某。

2.2019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孙继胜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房内,以300元的价格将1包约净重1克的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并容留李某在该处吸食该毒品。

3.2019年8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扬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房内,以560元的价格将2包约净重2克的毒品冰毒贩卖给被告人孙继胜。

4.2019年9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扬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房内,以280元的价格将1包约净重1克的毒品冰毒贩卖给被告人孙继胜。

5.2019年9月3日2时至9月4日1时期间,被告人李扬和吸毒人员李某某、白某某、兰某某等人,先后来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房内,与被告人熊晓秋和孙继胜一起,吸食毒品冰毒;白某某、兰某某在该房内注射海洛因。后上述人员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并当场从被告人李扬随身携带的一个银色腰包内查获一袋净重58.7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熊晓秋和孙继胜居住的房间内查获内有液体的自制吸毒工具一套(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继胜、熊晓秋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且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扬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继胜、熊晓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继胜、熊晓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继胜、熊晓秋因分别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眉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继胜现监视居住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被告人熊晓秋、李扬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三册。

3.起诉书十八份,换押证二份、提讯证二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视频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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