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杨志,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乡**村**号,住武宁县**乡**村**组**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杨志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该案被告人李杨志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本院于2020年5月8日报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9日将本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杨志同其父母居住在武宁县**乡刘家桥二级电站机房内,其父李某某负责看管电站。2020年2月6日凌晨3时许,因电站机器需要关闭,其母亲周某某叫李某某起来关闭机器,但李某某没有答应,李杨志则起床拄着拐杖去关闭机器。周某某在床上责备李某某,随即两人开始互相责骂,既而厮打。李杨志听到后予以劝阻无果,便用手中的拐杖隔着蚊帐殴打李某某的手臂两下,但仍没有阻止住父母争吵厮打。李杨志随即举起手中的拐杖用力朝李某某头部左侧连续击打两下。打完后李某某双手抱头“哎哟”一声倒在床上。周某某上前询问李某某情况,其已不能回答。周某某即叫醒隔壁李某甲来一起查看,发现李某某头部左侧有一块凹陷伴有少量出血,李杨志也上前用手检查确认。随即李某甲电话告知堂哥李某乙,让其带医生上山,后决定将已经昏迷的李某某送往武宁县人民医院救治。
经武宁县人民医院初步诊断李某某为特重型颅脑损伤,颅骨骨折、脑疝、左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左额颞顶部脑挫裂伤随即进行开颅手术抢救,当晚20时许李某某抢救无效死亡。2月7日家属将李某某遗体火化。
2020年2月20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案发。2月25日,被告人李杨志在武宁县**乡洋深村刘家桥二级电站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杨志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察等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杨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杨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杨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相峰
检察官助理:饶三清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杨志现羁押在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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