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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诈骗案)_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2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住天津市河东区**路**里**楼**栋**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03年12月29日被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08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2018年12月26日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从河北省冀中监狱押解至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次日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左右,被告人李某通过QQ软件认识被害人付某某李某自称“李勇”与付某某相识、交往约三个月后,2013年5月13日,李某谎称需要30万元做生意,付某某信以为真,于2013年5月27日,在其住处沙市区**栋**单元**室,将现金30万元交给李某李某拿到钱后,当天从宜昌坐飞机回到北京,随即将付某某QQ、电话等联系方式删除。涉案资金已被李某全部用于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照片、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身份信息、开户行信息及开户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3.到案经过;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姗蓉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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