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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承德敲诈勒索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李承德,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内江市东兴区**镇**村。2011年7月4日因吸毒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4月17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5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东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我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承德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承德与被害人孙某某跳舞认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19年6月双方自愿解除该关系,孙某某支付2万元给李承德作为补偿。之后不久,双方再次恢复情人关系。2019年年底,孙某某因家庭原因再次向李承德提出分手,李承德表示同意,但之后多次以没钱为由向孙某某索要钱财,且采用在孙某某家附近逗留方式,对其造成心理压力。孙某某迫于无奈,于2020年1月与李承德签订分手协议,向其支付5万元。李承德于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又多次以没钱为由,继续采用在孙某某家附近逗留、扬言对家人下手等方式滋扰。孙某某害怕家人知晓其与李承德的关系及名誉受损,无奈以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分3次向李承德共计支付5万元。后孙某某因无法忍受李承德不停索要钱财和滋扰,最终报警。李承德于2020年6月28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江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承德的供述;

5.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承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翼擎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承德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卷宗2册、换押证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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