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李振东,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88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20年5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1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振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振东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姜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振东于2020年8月15日1时50分许,采用钻阳台窗户的方式进入长春市南关区**家园**区**栋**门**室被害人姜某某家中盗窃。因姜某某发现,李振东逃跑,未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李振东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姜某某陈述;
(三)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四)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东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振东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振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艳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振东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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