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四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振国,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区**路**,抓获时借居住于甘肃省定西市**县**厂**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振国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告知李振国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1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15日重报本案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甘肃三盛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公司)总经理白某某(已判刑)与金某某(被不起诉)到云南省盐津县考察“云药之乡”招商引资项目后,向三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丁(被不起诉)进行了汇报,李某丁决定以三盛公司的名义投资该项目。2014年10月,白某某带着陈某乙(又名陈某甲,已判刑)及被告人李振国等人到盐津县与县政府洽谈后,与盐津县政府签订了《甘肃三盛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和盐津县政府中药产业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中国.昭通滇黔川中药材交易城合作开发协议》。2014年11月6日,云南滇黔川中药材交易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正式在盐津县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白某某,占40%股份,股东李某丁占50%股份,股东金某某占10%股份。
经过招商陈某乙、李某丙(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张某甲(已判刑)及被告人李振国等人实际控制的“三阳”、“叁宜”等26家药业公司在每户交纳管理费6万元后入驻盐津县柿子坝药材交易城。受白某某安排,陈某乙从甘肃招聘了李某甲、张某丙、刘某甲、刘某乙为这26家公司领取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招聘常某某为这26家公司做相关的会计帐,并于每月向每家药业公司收缴1000至3000元不等用于支付以上人员的工资和生活支出。2014年11至12月,在明知26家药业公司并未在盐津实际开展中药材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在白某某的安排下,陈某乙通过当地农户和柿子镇劳保所的李某乙收集当地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后,组织相关人员为26家公司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3046份,开票总金额289882979.4元,已抵扣发票2464份,已抵扣金额236012627.3元,已抵扣进项税额30654591.08元;共计正常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38份,开票总金额(不含税)249754327.3元,销项税额32467799.92元,价税合计282222127.22元。其中经税务机关认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08份,开票总金额24925.51(不含税)万元,销项税额税额3240.32万元,价税合计28165.83万元。其中“票货不一致”和“票货款不一致”共2051份,开票总金额(不含税)203795886.3元,税额26493465.59元,价税合计230289372.3元。“无法核实”的379份;“正常”的77份;“查无此票”的1份。
期间,李振国以自己及他人的身份证注册了盐津三阳、三泰、三森、三燊、叁宜、九林共6家药业有限公司。2014年11月至12月,李振国实际控制的上述6家公司共正常填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726份,开票总金额68207489.65元,已抵扣发票595份,已抵扣金额56304916.05元,已抵扣进项税7306782.26元;共计正常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3份,开票总金额(不含税)59415462.91元,销项税额7724008.19元,价税合计67139473.2元,其中三阳公司作废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此李振国实际掌握的六家公司共虚开增值税发票622张,开票总金额(不含税)59315524.86元,销项税额7711016.24元,价税合计67026541.1元。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振国被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盐津26家药业的印章、电脑等物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昭通市国税局移送的26家公司开具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情况等书证;证人王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已决犯白某某、陈某乙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振国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国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用于抵扣税款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礼娥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通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材料40册,审讯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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