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李振宝,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路**号,捕前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楼**门**号。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振宝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9日、10月9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9月9日、11月9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振宝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振宝与被害人雷某某同为唐山市路北区**小区的住户。二人熟识后,被告人李振宝以为唐山市交通局采购冬储料和参与唐线改建工程两个项目进行投资为名,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在唐山市路北区境内,分多次诈骗被害人雷某某以及通过雷某某投资入股的雷某某亲友的人民币共计351.74万元。
2.2018年3月21日至22日间,被告人李振宝以购买沥青给付高额回报为由,在唐山市路南区境内诈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9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振宝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振宝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振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丽丽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振宝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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