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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振杰、林敏聪等信用卡诈骗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公诉刑诉〔2017〕628号

被告人李振杰,男,197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18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县,捕前住广东省清远市******村委会****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7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吴昊,海南琼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锡,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县,捕前住广东省云浮市**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周真聪,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建永,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捕前住广东省东莞市**区**岭**巷**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延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捕前住广东省东莞市**区**岭**巷**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婉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县,捕前住广东省云浮市**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敏聪,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捕前住广东省东莞市**区**岭**巷**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忠实,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振杰、赵锡、赖建永、宋延运、谢婉玲、林敏聪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31日;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7年2月18日至2017年3月4日;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起,被告人李振杰伙同“毛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利用非法获取的他人银行卡信息,从POS机中盗刷银行卡取现金分赃。“毛某某”主要负责非法收集、提供他人银行卡信息,李振杰负责办理并从POS机中盗刷现金。此后李振杰找到被告人赵锡,赵锡找到被告人赖建永、谢婉玲,赖建永找到被告人林敏聪、宋延运等一起组建犯罪团伙。该团伙的主要工作流程是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办理POS机,利用非法获取到的他人银行卡信息通过POS机盗刷,将盗刷的银行卡过账,后迅速到附近的ATM机子上取现。其中被告人李振杰负责指挥、联系“毛某某”等工作;被告人赵锡负责日常工作安排、事务协调、过账等工作;被告人赖建永负责日常事务安排、介绍客户注册POS机、过账、取款等工作;被告人谢婉玲负责购买POS机、客户注册等工作;被告人宋延运负责介绍客户注册POS机等工作;被告人林敏聪负责资金过账。后谢婉玲按照李振杰、赵锡等安排分别购买数台速刷牌、米刷牌等POS机;赖建永、宋延运陆续在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三角镇一带以回报为诱饵招募人员注册POS机。

期间,该团伙通过“毛某某”提供的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非法获取的被害人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丙等20人银行卡信息资料,并非法复制被害人的银行卡,在广东省湛江吴川市的万和假日酒店内通过POS机进行盗刷、过账、取现金,共计人民币525,04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振杰上缴赃款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赵锡上缴赃款人民币5.9万元;被告人赖建永上缴赃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谢婉玲上缴赃款人民币3.47万元;被告人宋延运上缴赃款人民币1.13万元。

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振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谢婉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银行流水账、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关pos机刷单金额统计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林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宾某某、王某甲、陈某甲、王某乙、吴某某、金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振杰、赵锡、赖建永、宋延运、谢婉玲、林敏聪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杰、赵锡、赖建永、宋延运、谢婉玲、林敏聪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共同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振杰、赵锡、赖建永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主犯;宋延运、谢婉玲、林敏聪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海涛

2017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振杰、林敏聪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锡、赖建永、宋延运、谢婉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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