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振栋,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榆树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16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振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振栋于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以给李某某联系吉林电厂工程活需要人情费为由多次骗李某某的钱,总计骗李某某人民币879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李振栋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振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后,李振栋主动投案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振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梅
检察官助理:赵越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振栋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