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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6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2018年9月1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1时许,吴某某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200元毒品海洛因,并相约在吴某某弟弟经营的烧鹅饭店门口处进行交易。之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粤J*****牌小汽车到指定地点,将200元毒品海洛因交到吴某某手上,吴某某再微信转账200元毒资给被告人李某某。

2019年10月23日16时许,吴某某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600元毒品海洛因,并相约在吴某某弟弟经营的烧鹅饭店门口处进行交易。之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粤J*****牌小汽车到指定地点,将600元毒品海洛因交到吴某某手上,吴某某再微信转账400元毒资给被告人李某某,并欠账200元毒资。

2019年10月27日21时许,吴某某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李某某需要购买200元毒品海洛因,并相约在恩平市金逸酒店停车场交易,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毒资给被告人李某某以结清2019年10月23日欠下的毒资。之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粤J*****牌小汽车到恩平市金逸酒店停车场,准备贩卖200元毒品海洛因给吴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粤J*****牌小汽车缴获7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7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缴获物证;

1.​ 证人吴某某证言;

1.​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1.​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善栋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12张;

3.扣押手机一台、粤J*****小汽车一辆、毒品海洛因7小包暂存于恩平市公安局,建议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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