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振涛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1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3日、2019年2月21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0日左右,犯罪嫌疑人李振涛在宿州市埇桥区北关街道办事处红树林网吧结实被害人鲍某甲,后以交朋友的名义邀请鲍某甲到自己家中,一直到2018年8月9日,李振涛以自己母亲生病、朋友借钱等理由,诈骗鲍某甲共计人民币160000元。
2.2018年7月30日至8月2日,犯罪嫌疑人李振涛使用鲍某甲的手机,在鲍某甲不知情情况下,以鲍某甲的名义多次向被害人肖某某借钱,诈骗肖某某共计人民币21983元。
3.2018年8月7日,犯罪嫌疑人李振涛使用鲍某甲的手机,在鲍某甲不知情情况下,以鲍某甲的名义向被害人鲍某乙借钱,诈骗鲍某乙共计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被害人鲍某甲、肖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振涛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杨永凯
代理检察员:王 亮
附:
1.被告人李振涛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第壹册陆拾壹页,第贰册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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