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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振荣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5〕73号

被告人李振荣,男,198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振荣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博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5年1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李振荣与其女朋友即被害人杨某某在博罗县**镇**路**酒店**座**单元宿舍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振荣将杨某某推倒在地,用脚踢打杨某某肚子,并持垃圾铲木柄打击杨的腰部。事后,二人相继进入房间睡觉。次日10时许,李振荣见杨某某出现手脚发冷等症状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被害人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11时30分许,李振荣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在案发现场等待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死者杨某某系因生前被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胃断裂、胰腺断裂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荣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振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彭威

2015年5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振荣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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