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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振贵诈骗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春市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区检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李振贵,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无固定住址。 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伊春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振贵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27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5 年3 月,被告人李振贵以能帮助张某甲(男,48岁)外甥女办工作为由,骗取张某甲6万元现金。至今张某甲外甥女的工作未办理,李振贵联系不上,张某甲到公安机关报案。

2.2015 年5 月,李振贵找到卜某某(男,56岁)对其说能帮助他办理退休,不过办理退休需要2万元现金走关系,卜某某将2万元现金给了李振贵,后来卜某某退休没有办成,李振贵联系不上,卜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3.2015 年8 月,李振贵找到杜某某(男,56岁)对其说能帮助他办理退休,需要现金1.5万元走关系,杜某某将1.5万元现金给了李振贵,后来退休没办成,李振贵联系不上,杜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4.2016 年5月,乔某甲(男,45岁)的姐夫卜某某打电话说能帮忙让其承包维修管道工程的活,乔某甲和其姐姐乔某乙、姐夫卜某某在一起商量后,于2016 年5 月联系李振贵说想要承包维修管道工程的活,李振贵说:办这件事需要10 万元现金走关系。乔某甲、乔某乙商量后,每人出5 万元现金,并用乔某乙的名字办了一张银行卡,将10 万元现金存在这张银行卡上,在伊美区桥北朝阳小学附近将存有10 万元现金的银行卡交给了李振贵,后来李振贵以各种理由推辞工程没有办下来,联系不上李振贵,乔某甲到公安机关报案。

5.2015 年11 月,刘某某(男,52岁)的爱人李某甲对其说马某某认识一个名叫李振贵的人,能帮人办工作,刘某某找到马某某对他说想给儿子办工作,马某某说:帮你问问。第二天马某某对其说能帮助他的儿子办工作,不过需要8 万元现金走关系,过了几天刘某某准备好了8 万元现金找到马某某,马某某在伊春市妇联幼儿园附近将8 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李振贵,后李振贵以各种理由推脱工作没有办下来,联系不上李振贵,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6.2015 年11 月,裴某某(男,50岁)的姨夫马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能找到人帮他儿子办工作,裴某某问:办工作需要多少钱?马某某说:需要8 万元现金。两天后裴某某就将8 万元现金交给马某某,马某某将8万元现金交给了李振贵。几个月后裴某某问马某某:我儿子的工作办的怎么样了?马某某说:办工作的钱被骗走了,并告知给其儿子办工作的人叫李振贵,现在李振贵联系不上,裴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7.2015年 8 月,崔某某(女,42岁)通过其二姑郭某甲认识李振贵,该人以帮其办工作的名义收取5 万元现金。后来又以帮其爱人郭某乙办工程的名义从郭某乙手中拿走15 万元现金,工程没有办下来,其爱人郭某乙从李振贵手中要回13 万元现金。后来李振贵又以办工程的名义从崔某某爱人郭某乙手中拿走3 万元现金,工程和办工作的事情一直没有办下来,钱也一直没有返还给郭某乙。崔某某的同事黄某某想办工作,崔某某就找到李振贵说想给其同事办工作,李振贵说给其办工作还需要再拿5 万元现金,崔某某就将李振贵的银行卡号告诉黄某某,黄某某将5 万元现金存到李振贵的银行卡中,后来崔某某看办工作的事情一直没有办下来,李振贵联系不上,崔某某将黄某某办工作的5万元现金还给黄某某。崔某某共计被骗15 万元现金。

8.2015 年9 月,杨某某(女,56岁)通过郭某甲认识李振贵,李振贵说可以帮助其儿子办工作,不过需要提前拿12 万元现金走关系,几天后杨某某和郭某甲来到伊美区第八中学附近,杨某某将12 万元现金交给了李振贵,后来其儿子的工作一直没有办下来,李振贵联系不上,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9.2015 年至2017 年间,李振贵以帮祁某某(男,66岁)女儿办小龄青年、办工程、外甥有病需要用钱的名义从其手中拿走约35 万元现金,后来李振贵联系不上,祁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到公安机关报案。

10.2015 年11 月,李振贵以能帮李某乙(女,56岁)儿子办工作的名义从其手中骗走4 万元现金,后来其儿子的工作一直没有办下来,李某乙就一直找李振贵,让返还其儿子办工作的4 万元现金,李振贵分三次返还1.5万元现金,剩余2.5 万元现金没有归还李某乙,李振贵联系不上,李某乙到公安机关报案。

 11.2015 年9 月份,李振贵以帮冯某某(男,57岁)办退休的名义骗取2.5万元现金,后退休一直没有办成,李振贵亦联系不上,冯某某发现被骗到公安机关报案。

12.2016 年7月,李振贵找到张某乙(男,49岁)说能帮其包到工程,但包工程需25万元现金。张某乙让其外甥在伊美区河西农行给李振贵汇款20 万元,又给5 万元现金。后工程没有包下来,李振贵分两次还给张某乙16万元,后来祁某某以担保的形式将钱还给张某乙。

被告人李振贵以办工作、办工程、办退休的名义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100 余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振贵于2019年4月12日在河北省唐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欠条等;2.证人马某某、郭某甲、王某某、吴某某、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杜某某、卜某某、裴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李振贵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伊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巩晓杰

2019年1012

附:

    1.被告人李振贵现羁押于伊春市看守所。 

2.案卷 1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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