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李振铎,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东昌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现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振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振铎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在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三道江村等地,通过发微信群、朋友圈等方式,虚构自己有能力代办真的机动车驾驶证、出租车上岗证等证件的事实,诈骗蒋某某等1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1950元,所获赃款均被其挥霍。其中诈骗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1500元、诈骗被害人于某某龙人民币4000元、诈骗被害人韩某甲人民币3000元、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750元、诈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750元、诈骗被害人马某某斌人民币8200元、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000元、诈骗被害人车某某人民币6100元、诈骗被害人刘某某勇人民币1450元、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200元、诈骗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3000元、诈骗被害人赵某某波人民币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乙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李某莫、韩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李振铎供述;
5.搜查笔录;
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振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铎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振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系坦白,对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祥瑞
检察官助理:常 宇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振铎现被羁押于通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叁佰零陆页,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证人(鉴定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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