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李振雄,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9********,汉族,中专文化,潜江市**居委会委员、出纳,住潜江市**街道**村**组。2019年3月12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振雄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李振雄在担任潜江市**居委会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居委会资金共计1849874.81元,用于网络赌博(网站名称:**,网址:****)并全部输光。
挪用款项明细为:1.**居委会一至三组281户居民交纳的天然气安装费699053元。2.马某某交纳的**房屋尾款74360元。3.**卫生室交纳的租金6000元。4.潜江市**学校交纳的租金40000元。5.**厂交纳的租金10000元。6.周某某交纳的**架空层款12540元。7.左某某交纳的**管理费439560元。8.邓某某交纳的**门面房租金50万元。9.**部分居民交纳的水电气开户费及其他资金68361.81元。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振雄的家属赔偿**居委会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移送函、户籍证明、搜查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登记表、收款收据、报帐单、转账回执、情况说明、资金明细、承包协议书、租赁合同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搜查笔录、提取笔录;4.赌博网站电子数据;5.被告人李振雄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振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雄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首、部分赔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振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三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冰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振雄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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