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51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74********,蒙古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镇**村**号。2019年3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4196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街**街**小区**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3月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代红,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号楼**室。2019年1月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邵某某、朱代红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邵某某、朱代红伙同苏某某、祝某某、余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来到本市,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为幌子,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取上课、交流经验等方式发展成员,并让新发展成员缴纳165000元(大盘)或者49800元(小盘)“保证金”加入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
该组织以大盘、小盘两种方式运行且大小盘运行模式相同,具体如下:由上至下分为C2、C1、B、A、发展层五个级别。一名C2下有三个C1(每个C1称为一个盘,每个盘有1个C1岗位、3个B岗位、9个A岗位、27个发展层)。C1级别称为“家长”,C2称为“大家长”,每个新成员缴纳“保证金”后即加入相应的大盘或小盘并按照序列安排在“发展层”,由其“家长C1”把新成员缴纳的“保证金”分配给所在团队的A、B、C1、C2人员及介绍人。分配比例是大盘收165000元,C2分得75000元,C1分得35000元,B级分得15000元,A级分得10000元,介绍人(推荐奖)分得30000元;小盘收49800元,C2分得20000元,C1分得10000元,B级分得5000元,A级分得3000元,介绍人分得5800元,并向发展层分三个月返现6000元。“发展层”每满27个人对应该盘内的人员的级别全部晋升一级,直至C2级别。晋升到C2级别后,当发展层人员再次达到27人后,原C2岗位人员出局。该组织按盘进行管理,即每发展一名新人到该盘后,该盘的C1家长即负责接待、安排新人住宿并带领新人交流听课等事宜。C2指导C1管理全盘工作,负责协调其名下C1团队按照组织规则运行。
被告人李某某、邵某某、朱代红加入该组织后,以交流、开会等方式直接、间接发展下线加入“民间互助理财合作项目”,收取参与者“保证金”从中获利,三人均处于所在盘中C1或以上级别且内部参与人员均达30人以上。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涉及二个大盘,级别为C2和C1,一个小盘,级别为C2;被告人邵某某涉及一个大盘、一个小盘,级别分别为C1和C2;被告人朱代红涉及一个大盘、一个小盘,级别均为C1。
2019年3月27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呼和浩特市东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邵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18年12月29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朱代红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西街富贵华苑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户籍信息;
3民间资金互助合作保证金协议书及相关层级图;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银行交易流水;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8、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邵某某、朱代红以互助理财为名,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婷
检察官助理:王兆星
2019年9月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拾捌册,司法鉴定意见书叁份,光盘肆张。
3.补充材料玖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