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政华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政华,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社区**号**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0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政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政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1号线地铁站2号安检机检验时趁被害人玄某某不备,徒手扒走被害人上衣包内oppor11玫瑰金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50元。

2019 年12月1日,民警在重庆市1号线高庙村站将被告人李政华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指认照片等;

2.被害人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政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政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政华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政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政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政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晓宇

检察官助理:王 俊

2020年1月16日

附:1. 被告人李政华现羁押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