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李政文,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2********,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8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政文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政文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台子路,推门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5400余元后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政文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政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政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政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李政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政文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检察官助理 卢瑶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政文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