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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效宽、许某某诈骗、非法拘禁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效宽,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42130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利辛县**乡**村**户,暂住本区**路**弄**号**层。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981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本区**路**弄**号**层。

上述两名被告人均于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效宽、许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0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罪

2013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李效宽、许某某以事先收取砍头息的方式,多次现金借款给被害人寿某乙,至2013年8月,在寿某乙共计签下5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借条,且已偿还近58万元的情况下,仍以被害人未还清欠款为由恶意垒高债务至70万元。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效宽、许某某以平账为由,与寿某乙进行虚假银行走账,以被告人许某某及李某某、田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出借人,以邢某某(另案处理)为走账中间人,由寿某乙向许某某签下25万元的借条,向田某某、李某某分别签下20万元的借条。嗣后,寿某乙又向许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共计还款约23万余元。2014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持寿某乙向其签下的借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25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寿某乙归还许某某借款本金15.01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至案发尚未支付)。

非法拘禁罪

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效宽、许某某伙同田某某、李某某、邢某某为向被害人寿某乙索要钱款,至被害人寿某乙所在的本区沪太路4988号锦江之星宾馆,看管被害人寿某乙不让离开并对其进行言语威胁,直至2013年12月27日被害人方离开。

被告人李效宽、许某某均于2019年7月19日被抓获到案,后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寿某乙的陈述,证人田某某、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效宽、许某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工作情况》,银行交易凭条,被害人签写的借条、借据,民事诉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李效宽、许某某诈骗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2.被害人寿某乙的陈述,证人寿某甲、田某某、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效宽、许某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等证实,被告人李效宽、许某某非法拘禁被害人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效宽、许某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效宽、许某某与人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效宽、许某某在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应林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效宽、许某某现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及补充证据。

3、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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