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李敏威,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敏威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后因再次盗窃,于2020年8月3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敏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敏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20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敏威在镇江市丹徒区宝龙城市广场、**小区盗窃13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9095.6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4日夜里,被告人李敏威在镇江市丹徒区宝龙城市广场多家店铺的收银台抽屉内,共窃得现金800元。
2.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敏威在镇江市丹徒区宝龙城市广场多家店铺的收银台抽屉内,共窃得现金200元。
3.2020年4月13日夜里,被告人李敏威在镇江市丹徒区宝龙城市广场多家店铺的收银台抽屉内,共窃得现金100元。
4.2020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敏威在镇江市丹徒区宝龙城市广场多家店铺的收银台抽屉内,共窃得现金100元。
5.2020年4月19日夜里,被告人李敏威在镇江市丹徒区宝龙城市广场多家店铺的收银台抽屉内,共窃得现金100元。
6.2020年4月21日夜里,被告人李敏威在镇江市丹徒区宝龙城市广场多家店铺的收银台抽屉内共窃得现金60元、在蛙鱼潭店铺内窃得“华为”平板电脑1台,合计价值1109元。
7.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敏威在镇江市丹徒区**小区**栋**室高某某家中,窃得“Iphone”5S手机1部、“天王”手表1只、玻璃戒指2枚,合计价值222元。
8.2020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敏威在镇江市丹徒区**小区**栋**室伍某某家中,窃得现金1000元、钥匙1把。
9.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敏威在镇江市丹徒区**小区**栋**室高某某家中,窃得零食若干。
10.2020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敏威在镇江市丹徒区**小区**栋**室伍某某家中,窃得食品、饮料等若干、面膜4盒、女性衣物3件,合计价值557.9元。
11.2020年7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敏威在镇江市丹徒区**小区**栋**室吴某某家中,窃得食品、饮料若干、书籍4本、电视机顶盒1台,合计价值314.9元。
12.2020年8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敏威在镇江市丹徒区**小区**栋**室伍某某家中,窃得牛奶3盒、啤酒6瓶、T恤1件,合计价值34.8元。
13.2020年8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敏威在镇江市丹徒区**小区**栋**室杨某某家中,窃得现金3200元、黄金项链2条、黄金戒指1枚、手镯2只、香烟1包、证件和银行卡等若干,合计价值64557元。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敏威因形迹可疑接受公安机关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其有盗窃犯罪事实;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李敏威又实施盗窃犯罪行为,于2020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李敏威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伍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敏威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丹徒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6.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二、非法侵入住宅
2020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敏威因没有固定住所,经常在镇江市丹徒区**小区**栋**室附近逗留,后被告人李敏威发现该住宅无人居住,遂于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翻窗进入该住宅中居住和生活,直至其8月3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期间,被告人李敏威将上述盗窃事实中窃得的财物藏匿于该住宅中。
2020年8月22日,上述住宅主人发现其住宅被人侵入遂报警,经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李敏威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敏威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敏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敏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敏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敏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敏威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敏威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永权
检察官助理:温娟娟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敏威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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