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敏,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敏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单位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同年12月23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李敏驾驶车牌号为川A9****小型轿车到重庆市渝北区、北碚区工地,多次盗窃电梯主版、模块等共计人民币15160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0日14许,被告人李敏驾驶车牌号为川A9****小型轿车到重庆市渝北区**四期工地,用螺丝刀将8块型号P231715B000G53的电梯门机板卸下盗走,后驾车返回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通过顺丰快递的方式将盗窃的电梯门机板以6400元的价格卖给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的洪某某。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电梯门机板价值人民币30400元。
2.2019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敏驾驶上述车辆到重庆市渝北区**二期工地,用螺丝刀将8块型号为TS5213N578的电梯编码器卸下盗走,后驾车返回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通过顺丰快递的方式将盗窃的电梯编码器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的洪某某。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电梯编码器价格为19344元。
3.2019年7月25日14许,被告人李敏驾驶车牌号为川A9****小型轿车到重庆市渝北区恒大**工地,用螺丝刀拆下盗走2块型号P203778B000G01的电梯主板,5块型号Z45MB-13的电梯模块。后驾车返回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通过顺丰快递的方式将盗窃的电梯主板、电梯模块以2900元的价格卖给洪某某。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电梯主板价值人民币13600元,电梯模块价值人民币12665元。
4.2019年7月25日15许,被告人李敏驾驶车牌号为川A9****小型轿车到重庆市北碚区**工地,用螺丝刀将9块型号KCD-1162D的电梯印刷电路板拆下盗走,后驾车返回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通过顺丰快递的方式将盗窃的电梯印刷电路板以6300元价格卖给洪某某。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电梯主板价值人民币75600元。
2019年8月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李敏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了部分被盗物品。
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盗窃现场提取的2号检材(农夫山泉矿泉水瓶瓶口擦拭物)和1号检材(李敏血样)DNA在D3S1358等已获得的相应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4.71×102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敏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DNA)[2019]5346号鉴定意见;
5.扣押、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敏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邓婷婷
附:
1.被告人李敏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4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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