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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文亮、柯国栋等诈骗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诉刑诉〔2019〕534号

1.被告人李文亮,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4281987********,瑶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东莞市**庭**楼**栋**室(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室)。被告人李文亮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王晓莉,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路**号(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路**号**幢**室)。被告人王晓莉曾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晓莉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柯国栋,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及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村**号。被告人柯国栋曾因犯绑架罪,于2006年12月17日被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于2014年6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柯国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郭杰,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8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及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镇**村**号。被告人郭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68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

6.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东省莱阳市**区**楼**单元**户(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街道办事处**村**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封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5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及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被告人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因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

8.被告人江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2222000********,苗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南省怀化市**区**路**大楼**房**栋**楼(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镇**村云**组)。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

9.被告人施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85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镇东**村**号)。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

10.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82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及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郭杰郭某某施某某封某某林某某王晓莉柯国栋孙某某李文亮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文亮、王晓莉、柯国栋、郭杰、孙某某、江某某、封某某、林某某、施某某、郭某某经人介绍分别加入位于柬埔寨金边市蓝河酒店内境外诈骗团伙,该境外诈骗团伙的财务、计算机技术支持等均由核心人员“宝哥”、“水哥”等人(均未到案)负责。由该境外诈骗团伙组织相关培训、编辑“话术”、制作“远东国际”、“融通国际”等APP,通过建立微信群、加好友,编造团伙成员系投资讲师、客户等身份,成员之间相互配合,刷“话术”、发虚假盈利截图,虚构其控制下的“远东国际”、“融通国际”等APP能够赚钱的事实,对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

2019年5月10日至6月20日期间,上述被告人根据该境外诈骗团伙的要求,通过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吴某某以投资为名实施诈骗,共诈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5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封某某、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文亮、王晓莉、郭某某、柯国栋、郭杰、孙某某、施某某、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晓莉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李文亮。被告人李文亮已退赔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57万元、被告人郭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施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文亮、柯国栋、王晓莉、郭杰、郭某某、孙某某、施某某、江某某、封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制作的被告人王晓莉、柯国栋、施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亮、柯国栋、王晓莉、郭杰、郭某某、孙某某、施某某、江某某、封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亮、柯国栋、王晓莉、郭杰、郭某某、孙某某、施某某、江某某、封某某、林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封某某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文亮、郭杰郭某某施某某林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国栋、王晓莉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晓莉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捕被告人李文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熙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文亮、柯国栋、王晓莉、郭杰、郭某某、孙某某、施某某、江某某、封某某、林某某均被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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