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文俊盗窃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19〕645号

被告人李文俊(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8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号。被告人李文俊曾因盗窃,分别于2018年9月27日、10月14日被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11月24日、2017年11月16日、2019年3月6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四百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3月27日释放。被告人李文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因精神病司法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11月8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卫娟,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俊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李文俊先后在盐城市亭湖区、盐南高新区实施盗窃作案8起,窃得现金、电瓶车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276元。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文俊在盐城市亭湖区**路弗**成衣定制门市,采取破坏门把手等手段,进入门市内盗窃,被证人童某某现场抓获。

2.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文俊在盐城市亭湖区**路弗**成衣定制门市,采取破坏门把手等手段,进入门市内盗窃,窃得被害人朱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衣服127件(不予核价)。

3.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文俊在盐城市亭湖区**路与**路交叉口附近**婚庆门市,采取推门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潘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中华牌软盒香烟5包,计价值人民币375元。

4.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文俊在盐城市亭湖区**大道与**路交叉口附近**洗衣店,采取破坏门把手等手段,进入洗衣店盗窃,未窃得财物。

5.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李文俊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路**超市门口,采取乘人不备、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曹某某红色新日牌踏板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733元。

6.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李文俊在盐城市亭湖区**中学东门附近,采取乘人不备、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635元。

7.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李文俊在盐城市亭湖区**广场**超市上货区附近,采取乘人不备、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白色杰宝大王牌踏板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433元。

8.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李文俊在盐城市亭湖区**路与**路**侧BRT站台,采取钥匙投锁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甲色数据线1根。

案发后,被告人李文俊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潘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文俊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

7.侦查机关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文俊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俊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娟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文俊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