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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文俊诈骗案)_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文俊,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87********,回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石嘴山市惠农区**巷**号,无固定住所。2019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俊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文俊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以经营其惠农区指炫美甲工作室周转资金、许诺高额借款利息、支付信用卡借用手续费及有偿代还信用卡透支款项等借口为由,先后骗取马某某0.6万元、丁某某10万元、吴某甲2.34万元、胡某甲2.235万元、王某某2.7万元、户某某2.3万元、谢某某1万元、吴某乙0.3万元、刘某某0.657万元、杨某某1.5万元、杜某某3.2万元、胡某乙62.8万元,共计89.632万元。被告人李文俊将上述共计89.632万元用于偿还债务、网络赌博、个人消费等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李文俊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9.63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俊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李文俊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欣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文俊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玖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光盘贰张、U盘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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