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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文兴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文兴,男,1994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5222271994********。户籍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德江县**乡**村***组。2018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兴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以及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凌晨2时30许,被告人李文兴在贵阳市南明区嘉润路采用破锁而入的方式在一家“黑豆花烤鱼店”内盗窃了3瓶白酒(其中一瓶金质习酒、一瓶茅台迎宾酒、还有一瓶不知道品牌的酒)、6瓶红牛、4瓶加多宝饮料,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合计474元人民币,李文兴将红牛及加多宝饮料喝掉,后将这3瓶白酒丢弃在省医附近的一个垃圾桶。

2019年6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文兴在贵阳市南明区文昌南路家乐福超市酒类专柜区域,将摆放在此的6瓶待售的53度“珍藏版飞天茅台酒”及3瓶52度泸州老窖“国窖1573”(经鉴定,价值合计15720元人民币)盗窃走。次日早上9时许,李文兴在贵阳市南明区中山东路一家“回收老酒”的店面,将盗窃所得的六瓶53度“珍藏版飞天茅台酒”以6000元的价格销赃给吴某某,并将1瓶52度泸州老窖“国窖1573”赠送给吴某某,另外2瓶52度泸州老窖“国窖1573”李文兴随后丢弃在附近的一个垃圾桶里。2019年6月26日早上9时许,家乐福超市防损部经理高某某发现超市被盗后到公安机关报警。2019年7月3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附近将李文兴抓获归案。2019年7月3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贵阳市南明区中山东路一家“回收老酒”的店面吴某某处,将六瓶53度“珍藏版飞天茅台酒”及1瓶52度泸州老窖“国窖1573”找回,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6瓶53度“珍藏版飞天茅台酒”、1瓶52度泸州老窖“国窖1573”;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高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文兴的供述;

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文兴对其盗窃的现场进行指认;证人吴某某对被告人李文兴的辨认。

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两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合计16194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兴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程

2020年1月15日

附:

一、被告人李文兴现羁押在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宗两册;

2、起诉书十五份;

3、换押证、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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