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文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家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组,因盗窃罪2014年6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盗窃罪2016年8月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再因盗窃罪2018年12月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12月5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文军多次窜至祁阳县职业中专学校的学生教室,入内盗窃71名学生的现金,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1292元。其中:
1、2019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李文军翻越围墙进入祁阳县职业中专学校校园内,趁教学楼教室无人实施盗窃,盗窃17名学生放在教室里的现金2535元。
2、2019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李文军又翻越围墙进入祁阳县职业中专学校校园内,趁教学楼教室无人实施盗窃,盗窃45名学生放在教室里的现金6582元。
3、2019年10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李文军再次翻越围墙进入祁阳县职业中专学校校园内,趁教学楼教室无人实施盗窃,盗窃9名学生放在教室里的现金2175元。
4、2019年11月3日晚上,被告人李文军伙同一名外号叫“某某”的男子,翻越围墙进入祁阳县职业中专学校校园内实施盗窃时,被学校的老师们将被告人李文军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盗情况统计表、调取证据清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痕迹、物证登记表、指认照片等;3.被害人自述表;4.证人伍某某、赵某某、关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李文军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文军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文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文军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半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春华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文军现关押在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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