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727号
被告人李文华,绰号“操场”,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万盛区**镇**路**号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堡**村**号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9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0年3月25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6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7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上午10 时许,被告人李文华在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塔山重客隆超市坝子将王某某上衣口袋里的500余元现金盗走。
2020年9月21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宇帝尚城旁坝子前的马路边将李文华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文华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文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文华另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文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文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剑锋
检察官助理:陈承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文华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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