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李文奎,绰号“奎奎”,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0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文奎在内江市东兴区少公馆门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王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李文奎身上搜出23包疑似毒品,净重19.03克。在李文奎驾驶的车辆副驾驶座位下面查获一银白色不透明塑料袋,内装白色晶体粉末颗粒,净重486.79克。
同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李文奎位于内江市市中区的租住房进行搜查,查获一瓶装的白色晶体粉末,净重20.76克。
另查明,2020年3月3日,被告人李文奎在东兴区少公馆小区对面马路,以6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伍某某;
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李文奎在东兴区少公馆小区楼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王某某,王某某微信支付300元;
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李文奎在东兴区万达广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王某某,王某某现金支付200元;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李文奎在东兴区少公馆小区楼下,以4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王某某,由伍某某下楼拿走毒品,王某某微信支付450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李文奎在东兴区少公馆小区楼下,以4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王某某,王某某现金支付450元。
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检材1-8、10-24号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检材9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送检检材25号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从李文奎身上及家中搜出的毒品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共计39.7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奎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文奎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文奎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四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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