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文娜,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路**号。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娜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文娜与被害人黄某甲(女,2017年**月**日出生)系母女关系。2018年1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文娜在本市海珠区**路**号**房内,因被害人黄某甲在房间哭闹,遂使用枕头、手捂住被害人头部等方式,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符合口鼻受钝性外力(捂压)作用致机械性室息死亡。后被告人李文娜为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黄某甲以头在下脚在上成倒立式放入客厅洗手间装满水的水桶内,制造被害人黄某某玩水溺亡的假象。同日,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文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红色枕头等物证;
2.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黄某乙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李文娜的供述及辩解;
5.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娜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丽
附:
1. 被告人李文娜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5册、光盘7张。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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