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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文广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855号

被告人李文广,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60********汉族文盲,无业,住江阴市**街道**巷**弄**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户)。被告人李文广曾因犯盗窃罪于1982年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0月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8年8月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5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文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文广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文广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文广于2020年3月21日深夜,先后至江阴市**街道**村**村**号、**号、**号,采用伸手抓取、剪铁网、跨围栏等手段,分别窃得被害人张某甲圈养的鸡3只、被害人缪某某圈养的鸡11只和鹅2只、被害人吴某某圈养的鸭2只,窃后将家禽(途中丢失鸡2只)藏匿于其打工的江阴市**街道**村**号南200米木材工地的窝棚内。

2.被告人李文广于2020年3月22日凌晨,至江阴市**街道**村**号,采用跨围栏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圈养的鹅5只,窃后将鹅藏匿于上述工地窝棚内。

3.被告人李文广于2020年3月22日凌晨,至江阴市**街道**村**号,采用剪铁网手段,窃得被害人谭某某圈养的鹅3只,窃后将鹅藏匿于上述工地窝棚内。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文广至江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盗的鸡12只、鸭2只及鹅10只(价值合计人民币3002元)被追缴并发还相应被害人。被告人李文广赔偿被害人张某甲、缪某某人民币各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发还物品清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缪某某、吴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文广的供述;

5.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广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广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春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文广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巷**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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