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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文才盗窃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李文才,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镇**村**组。2017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才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文才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文才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区**镇**岭**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该处的黑色台铃牌电动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219元)。

2.2020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文才伙同胡某某在本区**镇**大道**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邵某某放在该处的粉色台铃牌电动摩托车1辆。

3.2020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文才伙同胡某某在本区**镇**路**号楼下,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该处的哑光酒红色台铃牌电动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422元)。

4.2020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文才伙同胡某某在本区新龙镇**街**号门口,盗走被害人范某某放在该处的墨绿色台铃牌电动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513元)。

5.2020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文才伙同胡某某在本区新龙镇**路**号楼梯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该处的黑色台铃牌电动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252元)。

6.2020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文才伙同胡某某在本区新龙镇**街**号楼下,盗走被害人廖某某放在该处的红色女装南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163元)。

7.2020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文才在本区新龙镇**路**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郑某某放在该处的白红蓝色雅迪米莱电动摩托车1辆。

8.2020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文才伙同胡某某在本区镇**村**路**号一楼,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处的红色男装豪进牌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336元)

9.2020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文才伙同胡某某在本市增城区**镇**街**巷**号楼下,盗走被害人钟某某放在该处的悬挂“粤A*****”黑色女装珠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271元)。

综上,被告人李文才盗窃9次,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8176元。

2020年10月2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李文才抓获,并依法缴获作案工具及涉案赃物悬挂“粤A*****”黑色女装珠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同月16日,公安机关将涉案赃物发还给被害人钟胜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文才的供述;2.同案人胡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刘某某、邵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证人韦某某的证言;5.辨认材料;6.鉴定意见;7.刑事判决书等书证;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才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文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文才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文才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卓佳

检察官助理林玙璠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文才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六册 

3.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视听资料:光碟十三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据开示材料》一份 

7.《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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