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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文昌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文昌,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街镇**街**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8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15年4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李文昌驾驶自己的米灰色电瓶车在鲁甸县**街镇**村李家河边一座桥边以35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了10颗毒品可疑物后被民警抓获。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0.95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1部等物证;2.户口证明和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文昌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昌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为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遏制毒品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勇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鲁甸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贰册。

3.随案移送刑事案件证据光盘贰碟和作案工具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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