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李文林,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组**村**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9时许,吸毒人员李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文林求购毒品海洛因,李文林称有,二人约定在冷水江市外环线的锑都驾校门口见面。李文林与李某甲见面后,带李某甲来到冷水江市湘中宾馆,李某甲向李文林支付了人民币200元,李文林将一用烟壳纸包好的0.2克海洛因交给李某甲,后二人在该宾馆,各自以注射的方式,吸食了海洛因后离开。
2019年4月17日,民警将吸毒人员李某甲抓获后,在李某甲的带领下,将涉嫌吸毒的李文林抓获。次日,李文林被羁押于冷水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同年4月29日,李文林通过冷水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书面形式,向冷水江派出所主动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检举、揭发材料转递函、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文林的供述与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林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林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胡海凌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文林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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