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文波盗窃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李文波,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被甘谷县公安局逮捕。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3日被甘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波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李文波趁被害人郭某甲熟睡之际,秘密进入甘谷县大像山镇车场街郭某甲家中,从其家中东房内床头盗走一部vivoY67手机后离开现场。破案后,已从李文波处将该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67元。

2、2020年10月17日,在甘谷县城大什字康乐蛋糕店附近,被告人李文波趁被害人郭某乙不备,从其衣服口袋里盗走一部苹果MAX手机。破案后已从李文波处将该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0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文波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根定

                                                    检察官助理:巩燕霞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