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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文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文涛,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90********,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先后担任**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营业部业务员、小团经理、大团经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陕西省宁强县********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文涛在先后担任**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营业部业务员、小团经理、大团经理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周某祥(另案处理)等人,对外公开宣传该公司及其理财产品,采取订立《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等形式,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合同金额达人民币6837万元,投资人实际投资金额达人民币6468万余元,涉及投资人达412人,投资人损失金额达人民币2649万余元,被告人李文涛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91129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文涛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祥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肖某惠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会计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涛,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涛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晋军

2020年1月15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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