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521号
被告人李文,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盗窃于2012年9月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15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6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朝阳分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27日退补,同年10月19日重收)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文于2020年4月11日12时2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SOHO北侧过街天桥东侧栅栏附近,窃取张某某(男,25岁,北京市人)停放在该地的捷安特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50元)一辆。
被告人李文于2020年7月1日2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方恒购物中心物美超市附近路边,窃取徐某某(女,30岁,北京市人)停放在该地的捷安特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一辆。所盗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文被查获归案后,已在本院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为谋取私利,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申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文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材料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随案移送:钳子一把(黄色手柄)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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