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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文章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文章,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89********,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宁夏海原县**乡**村**号。2010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文章和工友李某某坐本市地铁2号线出行,途径小寨站时,李文章发现张某某上衣右下方口袋里装有一部小米手机,遂产生盗窃之恶念。随后,被告人李文章尾随张某某至地铁三爻站,出站时,被告人李文章趁机从张某某上衣右侧口袋里将手机盗走。当日,被告李文章到大雁塔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将手机销赃于路边摊贩。张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报警。经鉴定,被盗小米MIX3手机价值890元。

2020年6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文章窜至本市钟楼附近,从行人郭雨楠随身携带的白色帆布包里盗窃华为Nova5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000元。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李文章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2户籍信息及前科;

3指认笔录及照片;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章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文章九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访西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文章现被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肆张,释放证明贰份,鉴定结论通知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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