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128号
被告人李文见,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1998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重庆市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文见进入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商场“植物医生”化妆品店内,趁营业员夏某某忙碌不备之机,将夏某某放置在该店收银台桌上正在充电的苹果XR手机一部盗走。当日,李文见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以700余元的价钱将上述手机销售给了一路人。随后李文见挥霍了部分赃款。当日下午17时许,民警将李文见抓获,并从李文见处查获尚未挥霍完的赃款500元。
同年6月9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文见尚未挥霍完的赃款500元发还给了被害人夏某某。
归案后,被告人李文见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 35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文见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物证提取笔录等笔录;
5.《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3554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见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文见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文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文见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小莉
检察官助理:刘 倩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文见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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