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95号
被告人李文,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市场旁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文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冯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后,于2018年1月冒充海口市美兰区**工作人员,以帮忙购买海口市美兰区**拆迁安置房为由,采取虚假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骗取被害人冯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三人共计人民币244.8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被告人李文得知冯某某想购买海口市**城拆迁安置房,为博取冯某某信任,冒充海口市美兰区**工作人员,以帮忙购买海口市美兰区**拆迁安置房为由,采取虚假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骗取冯伟共计人民币102.6万元。
2.2018年1月,被告人李文得知郑某某想购买海口市**拆迁安置房,为博取郑某某信任,冒充海口市美兰区**工作人员,以帮忙购买海口市美兰区**拆迁安置房为由,采取虚假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骗取郑某某共计人民币102.6万元。
3.2018年1月,被告人李文得知陈某某想购买海口市**拆迁安置房,为博取陈某某信任,冒充海口市美兰区**工作人员,以帮忙购买海口市美兰区**拆迁安置房为由,采取虚假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骗取某某共计人民币3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开户信息及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明等书证;
2.证人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文的供述;
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海口市美兰区**工作人员,以帮忙购买海口市美兰区**拆迁安置房为由,采取虚假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骗取被害人冯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三人共计人民币244.8万元,用于个人投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文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艳
书记员:冯程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文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涉案物品见扣押决定书,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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