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李文金,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永丰镇**组**村**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金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李文金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在昭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3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昭阳区**路**酒店门口处时,该车右前部位置与同向行驶王某甲驾驶的云******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后载王某乙)尾部位置相撞,造成王某甲、王某乙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文金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王某甲经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1日9时34分许死亡。经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颈部损伤致颈脊髓损伤死亡。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警一大队认定,李文金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王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娟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文金现羁押在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